最新:中国对美所有进口商品加征125%关税!(中方反制措施汇总)
信息来源:贸法通 发布日期:2025-04-14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对美所有进口商品加征125%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

2025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进一步提高至125%。美方对华加征畸高关税,严重违反国际经贸规则,也违背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常识,完全是单边霸凌胁迫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2日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84%提高至125%。鉴于在目前关税水平下,美国输华商品已无市场接受可能性,如果美方后续对中国输美商品继续加征关税,中方将不予理会。

二、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商务部回应对部分自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区域现行保税政策维持不变

在4月10日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来自美国的产品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入中国市场,是否能不受今年新增关税的影响?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表示,自贸试验区内有关特殊监管区域现行保税政策维持不变。根据相关规定,商品离开有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入国内市场内销时,需补缴相应税款。

何咏前介绍,自贸试验区是中国政府自主设立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设立以来,自贸试验区始终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推出了一大批基础性、开创性改革开放举措,率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中方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再加征50%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4月8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由34%提高至84%。美方升级对华关税的做法是错上加错,严重侵犯中国正当权益,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文件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对美加征84%关税如何执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海关总署4月9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相关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显示,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商务部公布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美国光子公司等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12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本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正式实施。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4月9日)

商务部

2025年4月9日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4月9日)

1. 美国光子公司(American Photonics)

2. 诺沃特公司(Novotech, Inc.)

3. 埃科达因公司(Echodyne)

4. 马文工程公司(Marvin Engeering Company, Inc.)

5. 埃克索维拉公司(Exovera)

6. 特励达·布朗工程公司(Teledyne Brown Engineering, Inc.)

7.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 Inc.)

8.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 Inc.)

9.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 Inc.)

10.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 Inc.)

11.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2. 英斯图公司(Insitu, Inc.)

将6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护盾人工智能公司等6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公 告

2025年 第8号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护盾人工智能公司(Shield AI,Inc.)、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Group W公司(Group W)和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等6家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实施。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商务部代章)

2025年4月9日

中方就美进一步加征50%关税追加提起诉讼

美国东部时间4月8日,美方将此前宣布的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34%所 谓“对等关税”,进一步提高50%至84%。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宣布,中方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美方最新加征关税措施。美方所谓“对等关税”措施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此次再加征50%关税,是错上加错,凸显美方措施的单边霸凌本质。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坚定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

发布《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白皮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9日发布《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白皮书,澄清中美经贸关系事实,阐明中方对相关问题的政策立场。

白皮书除前言、结束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中方认真履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美方违反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义务;中国践行自由贸易理念,认真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损害双边经贸关系发展;中美可以通过平等对话、互利合作解决经贸分歧。

白皮书介绍,中美两国建交46年以来,双边经贸关系持续发展。中美贸易额从1979年的不足25亿美元跃升至2024年的近6883亿美元。但是,近年来美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严重干扰中美正常经贸合作。2018年中美经贸摩擦以来,美方对超过5000亿美元中国输美产品加征高额关税,持续出台对华遏制打压政策。中方不得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坚决捍卫国家利益。同时,中方始终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的基本立场,与美方开展多轮经贸磋商,努力稳定双边经贸关系。

白皮书指出,美方近期先后发布“美国第一”贸易、投资政策备忘录和“美国第一”贸易政策报告执行摘要,对中国产品全面加征额外关税,包括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中国加征关税、征收“对等关税”并进一步加征50%关税,还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提出征收港口费等301调查限制措施。这些以关税等为威胁、要挟的限制措施是错上加错,再次暴露了美方典型的单边主义、霸凌主义本质,既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更与多边主义背道而驰,将对中美经贸关系产生严重影响。中方已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采取必要反制措施。

白皮书表示,中方始终认为,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互利共赢。作为发展阶段、经济制度不同的两个大国,中美双方在经贸合作中出现分歧和摩擦是正常的,关键要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通过对话协商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贸易战没有赢家,保护主义没有出路。中美各自取得成功,对彼此都是机遇而非威胁。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按照两国元首通话指明的方向,本着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原则,通过平等对话磋商解决各自关切,共同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商务部公布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高点航空技术公司等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16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4月4日)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附件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年4月4日)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3. 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

4. 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5. 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7. 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Corporation)

8. 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11.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12.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13.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14. 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15. 文本矿公司(TextOre)

16.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将11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斯凯迪奥公司等11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7号

不 可 靠 实 体 清 单 工 作 机 制

公 告

2025年 第7号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斯凯迪奥公司等11家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11家美国实体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商务部代章)

2025年4月4日

附件

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11家美国实体

1.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2.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Inc.)

3.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4.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Inc.)

5.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Inc.)

6.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Inc.)

7.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8.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9.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0.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11.英斯图公司(Insitu,Inc.)

暂停美国C&D (USA) INC.企业高粱和American Proteins inc.等3家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4号(关于暂停美国C&D (USA) INC.企业高粱和American Proteins inc.等3家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4号

近期,中国海关在进口的美国高粱中检出玉米赤霉烯酮和霉菌总数超标,在进口的美国禽肉骨粉中检出沙门氏菌。为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涉事企业C&D (USA) INC.(中方注册号:QUSA0824082200028)高粱输华资质,暂停American Proteins , Inc.(中方注册号:QUSA0423071400055)、Mountaire Farms of Delaware, Inc.(中方注册号:QUSA0423112000023)、DARLING INGREDIENTS INC.(中方注册号:QUSA0423071400061)3家涉事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4日

暂停美国2家禽肉企业产品输华

关于暂停美国2家禽肉企业产品输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近期,中国海关在进口的美国鸡肉产品中多次检出我国法定禁用药物呋喃西林,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Mountaire Farms of Delaware, Inc.(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01052002200244)、Coastal Processing, LLC(在华注册编号为CUSA01051912250083)等2家企业禽肉产品输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4日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0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医用CT球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医用CT球管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印度的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

英文名称:Certain X-Ray Tube Assemblies and Tube(Insert)Thereof for Medical CT Device(又称:Certain CT Medical Tube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是一种用滚珠轴承带动阳极靶盘高速旋转的X射线管及其管芯,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滚珠轴承是采用高温工具钢和固体润滑涂层的滚珠作为零件组成的高精密轴承,具有高转速、高耐磨、高承载力、抗高温的特性。

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是CT设备的X射线源,核心零件为管芯。管芯无法独立安装在CT设备上,需通过X射线管实现安装和使用。

主要用途:相关医用CT球管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可供兼容的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产生X射线,主要用于医疗影像检查、诊断等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3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4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4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附件1: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附件2: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 .pdf

附件3:相关医用CT球管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wps

对进口医用CT球管发起产业竞争力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9号 公布对进口医用CT球管发起产业竞争力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发起调查。

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对进口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管芯(以下称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发起调查。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对申请调查所涉及的产品及其进口情况,进口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进口医用CT球管进行产业竞争力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涉及产品及调查事项

(一)调查涉及产品

中文名称: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管芯;又称:医用X射线CT球管及管芯;简称:医用CT球管。

英文名称:X-Ray Tube Assemblies and Tube(Insert)Thereof for Medical CT Device;简称:Medical CT Tubes。

产品描述:适用于16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的进口医用X射线CT球管以及适配以上球管的管芯(包括单独管芯、球管半成品、完整球管等多种形式)。

物理特征:医用CT球管是CT设备的X射线源,通常由管芯、管套、冷却系统及电气系统等组成。管芯是CT球管核心部分,其工作原理是把阴极灯丝加热至高温逸出电子,电子在电场作用下高速运动,轰击阳极靶盘产生X射线。管芯无法独立安装在CT设备上,需以X射线管形式实现安装和使用。管套的作用是固定管芯、电气系统,连接冷却系统、封装冷却液并实现与CT设备的装配。

主要用途:医用CT球管属于医疗器械产品,可供兼容的医用诊断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配套使用,用于产生X射线,主要用于医疗影像检查、诊断等用途。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3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二)调查事项

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020年以来,中国及其他主要医用CT球管生产国(地区)和出口国(地区)的产业状况;进口医用CT球管对中国国内医用CT球管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等。

二、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产业竞争力调查。利害关系方主要包括国内外生产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商、国内下游用户、相关生产或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产业竞争力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三、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提交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五、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七、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调查结论。

八、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4月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4月4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九、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4月4日

附件1:医用CT球管产业竞争力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pdf

附件2:医用CT球管产业竞争力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附件3:医用CT球管产业竞争力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wps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杜邦中国被立案调查

4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因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