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5年7月第2期
信息来源:江苏省贸促会 发布日期:2025-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1.欧专局推出深科技初创企业专利检索工具

2025年6月11日,欧洲专利局(EPO)推出新的Deep Tech Finder(DTF)移动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可探索、追踪并连接欧洲最具创新力、专利活跃度和投资潜力的初创企业。DTF工具的网页版可通过专利数据视角,为探索欧洲深科技生态系统提供强大支持。自该工具推出以来,已被用于检索欧洲的初创企业、投资者或研究型大学近5万次。EPO推出的全新DTF移动应用程序与网页版本提供相同的功能,帮助用户将专利中的技术和法律信息与公司的财务状况相结合。

目前,DTF移动应用程序可帮助用户: (1)探索超过10,000家已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或拥有已授权专利的初创企业; (2)发现超过1,000所参与专利申请的高校; (3)聚焦数10个技术领域和行业板块; (4)按名称、位置、融资轮次及发展阶段筛选初创企业; (5)可通过Espacenet访问所有相关专利文件,并通过欧洲专利注册中心查看法律状态信息。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2.欧盟药品数据保护改革遇阻,关键提案推迟审议

旨在加速仿制药上市的欧盟法规改革进程出现波折。立法者近日推迟审议一项核心提案:该提案拟缩短仿制药制造商获取原研药数据(用于开发竞争产品)的等待期。

当前,欧盟通过多项机制保护原研药投资:8年监管数据保护期(禁止使用原研药审批数据)及后续2年市场保护期(仿制药获批但禁售)。孤儿药享有10年市场独占期。

欧盟委员会2023年提出改革方案:

(1)监管数据保护期不再固定8年:默认6年,根据满足公共卫生目标程度(如解决未满足医疗需求、欧盟全境供应等)可延长至最长12年(含市场保护期)。

(2)孤儿药独占期缩短:标准期9年,仅解决“高度未满足需求”的新药可获10年。

(3)扩大“博拉豁免”:明确允许仿制药商为上市许可、定价报销及采购招标申请(新增)进行研究,不视为专利侵权(前提是研究期间不销售)。

(4)强制供应条款:成员国可强制要求药企以充足数量供应其药品,尤其在特殊短缺情况下。

然而,改革遇分歧。欧盟部长理事会最新立场要求:

?维持默认监管数据保护期8年及孤儿药10年标准独占期。

?市场保护期默认1年,满足条件可额外延长1年。

?支持引入可转让数据凭证激励新型抗生素研发。

?同意扩大博拉豁免及新增强制供应义务。

欧洲议会与部长理事会需达成一致,法案方能生效。双方在核心保护期长度及仿制药数据获取等关键条款上仍有显著分歧,导致相关审议推迟。谈判将继续进行。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南非颁布新版《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

2025年6月6日,南非政府正式颁布了2018年《第12号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该法案被视为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并同时废除了1976年的旧法案。此举旨在实现该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现代化。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接国际标准:新法案核心目标是与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紧密接轨,确保南非育种者权利保护达到当前全球主流标准。这尤其体现在对衍生品种保护、强制许可授予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保护范围显著扩大:旧法仅保护特定名录内的植物种类。新法案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所有植物的属和种。只要新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并拥有可接受的品种名称,即可获得法律保护(除非立法有特别例外规定)。

简化临时保护程序:新法案提供重大程序便利:自提交育种者权利申请之日起,申请人自动获得临时保护。取消了旧法要求申请人主动申请并承诺“申请期间不商业化”才能获得临时保护的限制。但需注意,在此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人不能提起侵权诉讼。

农民特权与部长权限:新法案赋予农业部部长更广泛的权力,以界定适用于受保护品种的“农民特权”例外范围,包括确定哪些类别的“生产者”可以合法使用这些品种。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外国企业对特定移动蜂窝通信设备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5年7月3日,韩国Pantech Corporation泛泰集团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移动蜂窝通信设备(Certain Mobile Cellular Communications Devices)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美国OnePlus USA Corp. of Irving, TX、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td. of China联想集团、中国广东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of China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td. of Hong Kong、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Communication Ltd. of Hong Kong、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td. of China、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Mobile International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Huizhou TCL Mobile Communication Co., Ltd. of China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Mobile Communication (HK) Company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Tinno Mobile Technology Corp. of China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5.最高法严惩专利权人隐瞒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不仅驳回专利权人(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更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因其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妨碍审理。

案件基本事实为:某专利权人(下称A公司)起诉某制造商(下称B公司)侵犯其一项折叠装置发明专利。一审法院依据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认定B公司侵权并判其赔偿。

一审期间,案外人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A公司因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于2022年10月14日获国知局当庭接受生效。修改显著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

然而,A公司明知此重大变更直接影响其起诉B公司侵权的诉讼结果,却无正当理由未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在不知情下,依据已作废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于2023年1月判决B公司侵权成立。

B公司上诉后,最高法二审查明事实。经比对,确认被诉产品未落入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B公司不侵权,撤销一审判决。

最高法指出,A公司在国知局接受修改后,有义务及时告知审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其隐瞒行为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属于“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直接导致一审错判,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

本案警示:专利权人如在确权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向相关侵权诉讼审理法院披露该变更。故意隐瞒构成妨碍司法,将面临法律制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