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涉华丁二醇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6年2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1,4-Butanedio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Markor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为105.6%、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Wanhua Chemical (Sichuan) Co., Ltd]为113.7%、其他合作企业(详见原文附件)为107.5%、中国其他企业为113.7%,沙特阿拉伯涉案企业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及沙特阿拉伯其他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均为52.4%,美国涉案企业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的临时反倾销税为135.7%、美国其他企业为142.5%。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2905 39 26和2905 39 28。
2025年6月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赵广霞编译)
(文璐校对)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6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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