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拿大最高法院厘清医疗方法专利审查原则
近期,加拿大最高法院就Pharmascience诉Janssen案作出判决,明确医疗方法仍属不可专利客体,但该排除规则不因《专利法》原第41条的废止而失效。法院采纳联邦上诉法院的分析框架:核心问题在于权利要求本身是否构成专业医疗技能和判断,而非是否在用药决策中使用该技能。判断时需考察个体化调整程度、是否可被日常专业实践自然改进,而固定/可变剂量区分仅为参考因素。本案中,Janssen的帕利哌酮给药方案因无需个体化临床决策,被认定为可专利客体。判决强调,分析应基于权利要求实质,而非形式,可变方案未必不可专利,固定方案亦非当然有效。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德国法院:AI音乐生成须经版权授权
慕尼黑地区法院在GEMA诉Suno案中再次裁定AI开发者败诉。法院认定,Suno在美国训练AI模型及在德国提供音乐生成服务,均须取得GEMA授权;训练数据通过流媒体抓取等非法手段获取。法院对训练阶段适用美国版权法,判定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对德国境内服务适用德国及欧盟版权法,亦不满足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基于“记忆留存”理论,法院认为受保护作品在模型中持续留存,且生成内容与原始作品高度相似,故侵权输出主要由Suno(而非用户)承担。GEMA已另在美国起诉,而美国政府则持相反立场,认为训练AI可使用版权内容。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沙特全新跨境商标执法平台落地
沙特推出全新商标边境执法数字化平台Tahaqaq,取代原有非正式通知式监控机制。平台目前处于软启动阶段,过渡期约2至6个月,仅受理“TM-”开头的商标备案。
新规实行不注册、不预警原则,权利人须通过授权代表完成线上备案并提交认证材料,方可获得海关拦截保护。系统革新执法流程,海关可在取样取证、存档后有条件放行货物,由权利人远程核验并确认侵权。
案件后续可选择双轨处理模式:公诉机关独立办理或权利人同步提起民事诉讼,后者可全程跟进案件,大幅提升品牌方对侵权处置的控制权与透明度。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美国ITC正式对二次圆柱形电池、电池组件及包含该组件的产品启动337调查
2026年8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二次圆柱形电池、电池组件及包含该组件的产品(Certain Secondary Cylindrical Batteri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518)。
2026年7月21日,韩国LG Energy Solution Ltd. of Korea、美国LG Energy Solution Arizona, Inc. of Queen Creek, Arizon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420,257、11,749,866、12,412,924、12,412,965、12,646,735),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EVE Energy Co., Ltd., Guangdong, China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江苏Chervon (China) Trading Co., Ltd, Nanjing, China泉峰(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江苏Nanjing Chervon Industry Co., Ltd., Nanjing, Chin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5.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于2026年8月1日启动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的共同决定,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2026年8月1日启动。中欧PPH试点启动以后,双方申请人可以按照中欧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提出PPH请求。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8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机制,为我国申请人的海外专利申请快速获权提供了有效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