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商务部公告援引的法律主要是《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所管制的物项范围为所有“两用物项”。翻开这两部法律可以发现:首先,在我国目前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中,“两用物项”与“军品”、“核”是并列的三大主要管制物项;其次,我国对“两用物项”的定义更加强调“军用”色彩(包括提升军事潜力)。此外,2024年底整合完毕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物项编码为“XX9XX”(第3位“9”代表管控原因为兜底式的“与其他国家安全因素相关“)的物项依然非常有限,这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CCL覆盖物项超过3000项,采用ECCN编码体系对物项进行全品类、广维度列管,不仅包含典型两用物项,还大量纳入泛民用、高技术、基础工业品,并通过宽泛的兜底条款与“EAR99”概括性管辖,体现出明显的扩张性;而目前我国两用物项的管制范围则呈现稳定性与谦抑性。
除立法本身的措辞外,翻开2026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从罗列的“海关商品编号”也可以看出(前4位数字),所覆盖的管制产品类别确实比较有限。以“85.42”的集成电路为例,目前该目录仅明确提及“85.42.31(处理器及控制器)”中的“专用集成电路芯片/安全芯片”;而“85.42.32(存储器)/33(放大器)/39(其他集成电路)/90(零件)”的芯片均未被提及管制。当然,这也与我国的对外出口管制倾向有关:我国始终坚持依法管控、审慎适度、聚焦核心、非歧视性的出口管制原则,以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为边界,不搞泛化管制、不干扰正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仅对真正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可能提升军事潜力、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风险的物项实施列管,对普通民用产品与通用技术保持开放与包容。这一倾向既体现了我国出口管制的谦抑性,也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安全与发展、管控与合作之间寻求稳健平衡的政策取向。